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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最新版)下

第四章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第二十七条 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 鉴定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第三十条 鉴定时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甲烷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

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三十一条 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要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

第三十三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报告应当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可参考附录E格式),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井基本情况;

(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

(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

(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

(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

(六)最近5年内矿井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最短发火期及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等情况;

(七)瓦斯喷出及瓦斯动力现象情况;

(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

(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表。

第五章 突出矿井鉴定

第三十四条 突出矿井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采用实际测定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详细记录瓦斯动力现象的基本特征或保留现场,及时检测并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抛出的煤(岩)量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至少2名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有高级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以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突出。

第三十七条 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

全部指标均符合下表所列条件的或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可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

判定指标

煤的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P

煤的坚固性系数

f

煤层原始瓦斯压力(相对)P/MPa

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及范围

Ⅲ、Ⅳ、Ⅴ

≥10

≤0.5

≥0.74

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的范围。当采掘工程进入鉴定范围以外的,应当经常性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瓦斯动态。但若是根据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第三十八条 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鉴定前应当制定鉴定工作方案;

(二)煤层瓦斯压力测定地点应当位于未受采动及抽采影响区域;

(三)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

(四)具备施工穿层钻孔测定瓦斯压力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穿层钻孔;测点布置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且应当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当在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

(五)用于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的煤样,应当具有代表性,取样地点应当不少于3个。当有软分层时,应当采取软分层煤样;

(六)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

(七)所有指标测试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第三十九条 当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充分考虑测点分布、地质单元、瓦斯赋存规律、地质构造分布、采区边界、开拓标高、采掘部署等因素,合理划定鉴定范围。

第四十条 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矿井、煤层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括鉴定证书、鉴定说明书和附件三部分。

鉴定证书以表格形式列出被鉴定矿井及煤层名称、鉴定依据、关键测定参数、鉴定结论(含范围)、鉴定机构、鉴定日期、鉴定人员签字。

鉴定说明书中应当包含矿井概况、瓦斯动力现象发生情况或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测定情况及测定结果可靠性分析、确定是否为突出矿井(煤层)的主要依据及鉴定结论、应当采取的措施及管理建议。采用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时还应当包含瓦斯参数测点、煤样取样点布置图、关键瓦斯压力上升曲线图、鉴定范围图等。

采用突出危险性指标鉴定时,附件应当含有仪器仪表检定证书、突出危险性指标实验测试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鉴定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进行。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层的鉴定依据为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当动力现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时,应当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层:

(一)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破碎岩石被抛出现象;

(二)抛出的岩石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

(三)产生明显动力效应;

(四)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大;

(五)在岩体中形成孔洞;

(六)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岩芯呈凹凸片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

第六章 鉴定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鉴定过程中,煤矿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甚至干扰鉴定工作,导致矿井瓦斯等级降低的,应当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负责;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由资质发放部门吊销其鉴定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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